畜牧場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申請要走哪些關卡
畜舍屋頂面積大、結構單純、白天用電穩定,是農業設施裡很適合設置太陽光電的一種,但要先過農業容許使用這一關。全台通用,各縣市由當地農業局(處)受理。
畜舍屋頂不能比照一般廠房直接施工,它同時受農業與能源兩套法規管,要先拿到農業主管機關的容許使用同意書,才談得上後面的併網與設備登記。這篇把全台通用的關卡、應備文件與時限整理成一份清單。各縣市由當地農業局(處)受理,細部表單與收件方式以當地公告為準。
一、法源與資格
畜牧設施屋頂可以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同條第 2 項再加一道查核:
前項申請應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得依第五條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這兩項是整件事的核心。屋頂光電在法規上的身分是農業設施的附屬設施,審查看的是農業經營有沒有真的在做,屋頂面積只是其中一項條件。同辦法第 27 條定義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第 3 條第 7 款把綠能設施列為農業設施類別之一。
哪些畜牧設施算數
同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把畜牧設施分五類: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第 2 項規定各類設施的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依附表五辦理外,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第 28 條第 1 項但書保留了「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的例外。查對附表五,這五類畜牧設施的申請基準欄都沒有寫「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所以畜牧設施不在這個例外裡面。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這一部也一併查過。本文五條與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通讀之後,沒有任何限制屋頂使用或禁止設置綠能設施的規定;附表二與附表三的備註反而明文把「設置畜牧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列為畜舍、禽舍最大興建面積得增加百分之三十的事由(見第四節第 3 題)。兩部法規在這件事上的方向一致。
要不要辦畜牧場登記
依《畜牧法》第 4 條,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指定規模見農委會 104 年 4 月 28 日農牧字第1040042554A號公告《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
一、飼養家畜、家禽達下列規模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一)家畜: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上、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二)家禽:五百隻以上。
二、同場飼養不同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依前點各款所定數量比例,換算為同一家畜、家禽後,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第二點對混養場很關鍵:同時養豬又養雞的,不是各看各的,要先依比例換算成同一種再合併計算,單看一項沒達標不代表整場免登記。飼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會隨政策調整,實際判斷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畜牧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自收件之日起一個月內,會同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勘查,合格者發給畜牧場登記證書。
飼養規模未達指定標準的,法律上不必辦畜牧場登記,但第 28 條第 2 項的「農業經營實績證明」與「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還是要過,設施本身也要合法。
什麼情況會被駁回
同辦法第 6 條列了九款不予同意的情形,跟畜牧場屋頂光電最有關的是這幾款:申請有應補正事項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申請人經營之其他農業用地或農業設施有閒置未利用或未符合規定使用的情形。另外第 2 項還規定,有影響農業產銷之虞者,得不予同意。經營計畫寫得太薄,或名下其他農地有閒置未利用的狀況,都可能在這一關卡住。
適用的法規版本
| 法規 | 版本 | 生效日 | 狀態 |
|---|---|---|---|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民國114年12月31日修正 | 自發布日施行(第 37 條) | 現行 |
| 同辦法附表五(畜牧設施分類別規定) | 民國111年5月2日修正 | 同上 | 現行 |
| 畜牧法 | 民國99年11月24日修正 | 同上 | 現行 |
| 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 | 民國104年4月28日修正(農牧字第1040042554A號公告) | 同上 | 現行 |
|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 民國110年12月30日修正 | 自發布日施行(第 5 條) | 現行 |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民國115年3月11日修正(經能字第11558000510號令) | 自發布日施行(第 26 條) | 現行 |
|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 民國114年1月13日修正(經濟部經能字第11358038950號令、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15668號令會銜) | 自發布日施行(第 9 條) | 現行 |
法規會修,實際申請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二、流程
八個關卡,前三關是農業與台電,後五關是能源。
- 1農業
確認畜舍合法性
土地要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有建築物的要依法領有建築執照。設施基準要符合第 23 條第 2 項所引的那幾套標準。
- 2農業
取得畜牧場登記證(達飼養規模者)
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收件起一個月內會同環保主管機關勘查,合格發證(《畜牧法》第 6 條)。
- 3能源/台電
台電併聯審查
向台電申請併網審查,取得輸配電業核發之併網審查意見書。這份是後面辦同意備案的必附文件之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目)。這一目留了一個例外:經輸配電業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符合一定容量及條件者,免附這份意見書。適用與否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容量與條件,送件前先向台電確認自家案場落在哪一個級距。因為容許使用同意書核發後只有六個月可以去辦同意備案(見第 4、5 關),併網審查這一關越早啟動越安全。
- 4農業
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附屬屋頂型綠能設施)
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提出,依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4 條備齊文件。經營計畫要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的結合情形,並檢附農業經營實績證明。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後,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第 5 條)。
- 5能源
六個月內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容許使用同意書拿到手之後,六個月內要把同意備案申請送出去,來不及的要在期限內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最多再六個月。既沒送件也沒申請展延的,農業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容許使用許可,前面的關卡等於白走。同意備案本身向能源主管機關提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7 條),審查通過並取得年度裝置容量分配者核發同意備案文件(第 9 條)。
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綠能設施,應於六個月內,向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同意備案,未能於六個月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屆期未申請同意備案,或未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32 條第 3 項)
- 6能源/台電
與台電簽約
太陽光電應自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個月內與公用售電業辦理簽約(第 11 條第 1 項)。未於期限內辦理簽約者,同意備案文件失其效力(第 11 條第 2 項),而且同一申請人在同一場址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同意備案,有正當理由者才不受此限(第 11 條第 5 項)。這一關最硬。
- 7建管
施工與併聯
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5 條條件者,得免依建築法申請雜項執照(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32 條第 3 項末段也把這件事指回該標準)。施工完成後報竣、併聯供電。
- 8能源
申請設備登記
第三型設備應自與公用售電業簽約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及併網,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設備登記;屬自用且無躉售電能予公用售電業者,自同意備案之日起一年內(第 12 條第 3 項)。未能如期完成的,得於屆期前二個月內填具展延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第 12 條第 4 項)。不受展延次數限制的只有結合漁業經營設置的太陽光電,畜牧場屋頂案不適用。逾期沒完成設置、併網、申請設備登記,也沒有獲准展延的,同意備案文件失其效力。
哪一關歸誰管:第 1、2、4 關是農業主管機關(各縣市農業局、處);第 3、5、6、7、8 關是能源主管機關與台電;免雜項執照的認定涉及建管。各縣市農業局受理窗口與表單格式不同,以當地公告為準。
三、應備文件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含屋頂型綠能設施)
依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4 條,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經營計畫。(依第 28 條第 1 項,要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
-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設施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申請畜牧設施者,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 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另依第 28 條第 2 項,應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
申請書表格
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在本辦法頁面附有官方表格,包含「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簽辦單」三份。申請書的申請事項欄已把綠能設施列為可申請的設施類別之一,並載明依本辦法第 4 條填具。表格版本可能更新,請直接到 農業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官方頁面 下載最新版。
實務上常被另外要求的文件
第 4 條第 6 款是「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各縣市多半會在這一款之下另訂補充表件,常見的有審查簽辦單、委託書(申請人或領勘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農業設施平面圖、設施所在地位置略圖。份數也可能不同,中央條文寫各三份,有的縣市要求一式五份。這一類以受理機關當年度公告為準。
後續關卡另需
- 畜牧場登記證書(達飼養規模者,《畜牧法》第 4 條、第 6 條)
- 輸配電業核發之併網審查意見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5 目;經輸配電業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符合一定容量及條件者,免附)
- 設施合法證明(建築執照或免請領執照之證明)
- 結構安全相關文件(依設置型式與各縣市規定)
四、常見問題
舊畜舍一直沒辦畜牧場登記,還能不能做?+
要看飼養規模。依《畜牧法》第 4 條與 104 年 4 月 28 日農牧字第1040042554A號公告《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家畜達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上、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家禽達五百隻以上的,應申請畜牧場登記。同場飼養不同種類的,要依公告比例換算成同一種再合併計算,單看一項沒達標不代表整場免登記。未達規模的不必辦登記,但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8 條第 2 項的農業經營實績與查核還是要過,設施本身也要合法。畜舍本身不合法的,要先把設施合法性處理好。飼養規模的指定數字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屋頂能鋪多大?有沒有面積上限?+
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8 條沒有訂屋頂面積比例上限,它的限制是「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與「結合農業經營使用」。實際鋪設範圍的硬性限制來自《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5 條: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者得視為屋簷,最大設置範圍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外一公尺為限,且不得超過建築基地範圍。另外兩個和面積有關的規定要一起看。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訂了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所坐落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但同項但書第 1 款把「依畜牧法申請畜牧設施」排除在外,畜牧設施不受這個百分之四十限制。附表五則另訂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屋頂做光電,對畜舍本身的興建面積有沒有好處?+
有,而且兩部法規都寫了。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五在養畜設施與養禽設施的申請基準裡寫:「採友善式飼養或設置畜牧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者,第一點所定最大興建面積,得增加百分之三十。」《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附表二(家畜)與附表三(家禽)的備註二同樣寫:「採友善式飼養或設置畜牧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者,其最大興建面積,得增加百分之三十。」這個百分之三十加在畜舍、禽舍本身的最大興建面積上,光電板的面積另外看第 2 題。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五的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這三類沒有這一條加成。附表版本會隨法規修正調整,實際適用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要不要申請變更編定?+
不用。屋頂型綠能設施依第 28 條以農業設施附屬設施的身分申請容許使用,農業用地的編定不動。
要不要申請建照或雜項執照?+
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5 條條件者免請領雜項執照。屋頂或露臺設置的,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設置於屋頂突出物者,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新設頂蓋的最大設置面積不得超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範圍。要注意這講的是光電設施。畜舍本體如果依建築相關法令須申請建築執照,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也未獲准展延的,原核准的容許使用同意書會失其效力(第 32 條第 5 項)。
沒有實際在養,只想借屋頂賣電,可以嗎?+
不行。第 28 條第 2 項明文要經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的計畫內容使用,才會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核准之後也還有後續管理:第 33 條規定取得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主管機關要造冊列管並視需要抽查,未依計畫內容使用的會被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廢止許可,情節重大者得逕予廢止。設施含綠能設施的,主管機關在通知限期改善或廢止時,還要一併通知能源主管機關依《電業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辦理。
哪些畜牧設施可以做?+
第 23 條第 1 項列的五類: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第 28 條第 1 項但書排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查對附表五,這五類的申請基準欄都沒有這樣的限制,其中養畜與養禽兩類還明文寫了屋頂附屬綠能設施的面積加成(見第 3 題)。第 23 條第 2 項另外指向的《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本文與三份附表通讀後也沒有限制屋頂使用或禁止綠能設施的規定。
全部流程大概多久?+
法規訂有明確期限的有這幾段:畜牧場登記是主管機關收件起一個月內勘查(《畜牧法》第 6 條);容許使用同意書核發後六個月內要申請同意備案;同意備案後二個月內要辦簽約;簽約後一年內要完成設置併網並申請設備登記。容許使用的審查期程法規沒有訂統一天數,依各縣市作業而定。加上台電併聯審查與施工,整體時間個案差異大,請以主管機關個案回覆為準。
電一定要賣給台電嗎?+
不一定。躉售給台電走躉購費率,要在同意備案後二個月內簽約。自用且無躉售電能者,依第 11 條第 4 項第 2 款得免與公用售電業簽約,設備登記的一年期限改從同意備案之日起算。兩種走法的時限起點不同,決定前要先算清楚。
有沒有補助?+
中央與各縣市的補助方案逐年調整,條件與額度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建議申請前先向當地農業局與能源主管機關確認當年度方案。
有哪些時限踩到會出事?+
四個,前後咬得很緊。第 1 關卡在農業端與能源端的交界,最容易被漏掉。
| 時限 | 起算點 | 逾期後果 | 依據 |
|---|---|---|---|
| 六個月 | 取得容許使用同意 | 得申請展延,最多再六個月;未送件也未申請展延,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容許使用許可 | 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32Ⅲ |
| 二個月 | 同意備案之日 | 同意備案文件失其效力,同一申請人同一場址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有正當理由者除外)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11Ⅰ、Ⅱ、Ⅴ |
| 一年 | 簽約之日(自用且無躉售者自同意備案之日) | 得於屆期前二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逾期未完成也未獲准展延,同意備案文件失其效力 | 同辦法 §12Ⅲ、Ⅳ |
| 躉購費率的完工時限 | 依年度公告 | 影響適用的費率級距 | 依年度躉購費率公告,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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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 2026 年 9 月 30 日查證之現行法規整理,適用全台。各縣市由當地農業局(處)受理,表單格式與補充文件以當地公告為準。法規、費率與補助一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