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知識|太陽光電汰舊換新 本文依經濟部115年度躉購費率公告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原文整理,文中試算均為估算範例,不構成投資建議。
99年到107年掛表的屋頂案場,模組運轉十幾年,發電量通常已經低於當初的估算。自115年1月1日起這些案場多了一條路:模組全數換成當年度的高效能模組,電能可以依規定費率再躉購20年。
規則寫在經濟部115年1月2日經能字第11458005630號費率公告第四點,以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115年3月11日修正)第16條。算法不難,但有幾個地方容易算錯,錯了就是20年的差距。
一、什麼樣的案子適用
費率公告第四點的條件有三個關鍵字:
- 還在20年期間內。原購售電契約已經跑完20年的案場不走這條路。
- 全數更換。挑幾片壞的換掉不算。
- 符合申請年度的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試驗要求。模組規格書要對得上,有新模組還不夠。
二、費率分兩段算,很多人只算了一段
這是最常被算錯的地方。費率公告第四點把電能拆成兩部分,分開適用。
原有裝置容量(公告用語是「原裝置容量」):在原契約剩餘期間內生產的電能,適用該契約的躉購費率。舊約還剩幾年,那幾年照樣領舊費率,換模組不會把舊約的好費率換掉。剩餘期間走完以後的運轉期間,才按更換後的總裝置容量級距、依更換完工的時點適用新費率。
超過原裝置容量的部分(公告用語是「逾原裝置容量」):從一開始就按更換後的總裝置容量級距與完工時點適用新費率。
舉例感受一下。一個100年掛表的10瓩案場,原契約還剩5年,換成15瓩之後:原本的10瓩接下來5年照原契約費率領,第6年起改領新費率;新增的5瓩從併網那天起就領新費率;兩段加起來躉購20年。實際費率、剩餘年限與發電量都要看個案文件。
三、級距看的是「換完之後的總容量」
新費率看的是換完之後的總裝置容量落在哪一個級距,和你新增了幾瓩無關。屋頂型的級距是跳的,跨過去單價就掉一階。
115年度屋頂型太陽光電的上限費率如下(第一期與第二期數字相同):
| 裝置容量級距 | 上限費率(元/度) |
|---|---|
| 1瓩以上不及10瓩 | 5.6279 |
| 10瓩以上不及20瓩 | 5.3819 |
| 20瓩以上不及50瓩 | 4.2505 |
| 50瓩以上不及100瓩 | 4.0459 |
| 100瓩以上不及500瓩 | 3.7152 |
| 500瓩以上 | 3.6236 |
資料來源:經濟部115年1月2日公告附表三(行政院公報第032卷第001期)。
看10瓩那一階跨到20瓩以上那一階:每度從5.3819元掉到4.2505元,單價少掉超過兩成。一個15瓩的案場換成22.5瓩,容量多了五成,整案級距卻掉了一階。多發的度數能不能補回降下來的單價,要兩邊一起算;靠近級距邊界的案場,停在19.9瓩有時候比衝到22瓩划算。這件事值得在設計階段就算一次。
上表是115年度的數字。116年度躉購費率尚未公告,不要拿來推估未來。實際適用的費率、加成比例與各項額外費率,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台電簽訂的購售電契約為準。
四、容量想加上去,先問台電
模組效率這十幾年提升很多。經濟部的說法是,99年的模組效率與現行技術相比已提升五成以上,同一片屋頂現在裝得下的瓩數比當年多。
能不能加,不是屋頂說了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的原則是:更換與裝置容量有關的設備應經輸配電業核轉主管機關同意,且更換後的總裝置容量不得超過原設備登記文件記載的總裝置容量。第2項開了汰舊換新這道門,但擴容附了條件:經輸配電業確認設置場址尚有剩餘可併網容量且出具證明文件者,才不受第1項的容量限制。
白話說,想多裝就要台電出證明,證明這個場址的饋線還吃得下。這件事要在最前面問,不是等模組買好、鷹架搭起來才問。
五、回收費用與舊模組的去處
回收費用依現行規定為每瓩新臺幣1,000元,新增容量與99年到107年案件的既有容量都要繳。同辦法第20條規定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後每年另以公告定之,以當年度公告為準。這筆錢要先編進預算。
舊模組由設置者自理清運,必須交由合法清除機構處理,並在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的「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清除處理資訊系統」完成排出登記與申報。找路邊的車載走,拿不到文件,還有違反廢棄物管理規定的風險。
六、獎勵:金額、擇一、各縣市不同
中央的「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由經濟部補助、地方政府受理執行,獎勵對象是屋頂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下的私有建物:
- 汰舊換新:每瓩新臺幣3,000元,每棟上限30萬元
- 或採自發自用餘電躉售並加裝自動電源切換開關(ATS):每瓩新臺幣2萬元,單棟上限200萬元
兩者擇一。領獎勵的前提是取得縣市政府的完工備查函。
三件事要留意。受理期間、申請資格與預算額度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公告,臺南市115年度就限自然人、受理到115年11月30日止。獎勵有額度,預算用完就停。領了之後還有後續義務:依《經濟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自獎勵款撥付後2年內,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移轉領有獎勵款的設備,並應維持發電效能、配合巡查。
七、時限:同意之日起1年
拿到縣市政府的同意更換備查,時鐘就開始走。同辦法第16條第4項規定:更換應自主管機關同意之日起1年內完成更換及併網;必要時得於屆期前2個月內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6個月,並以2次為限。
最長是1年加兩次各6個月,但展延要在屆期前2個月內提出,過了窗口就沒得談。設備採購與工班排程都要壓在這條線裡面。
八、新模組的門檻不只是效率高
模組要符合申請年度的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試驗要求,規格書與證書送件時都要附。設置於建物者還有一關:依同辦法第13條,模組設備應依CNS61215或IEC61215規範的試驗標準,加測並通過靜態機械負載正負向5,400帕斯卡以上的試驗。這一條管的是颱風天模組會不會被掀掉。
要不要換,三個問題先回答
- 原契約還剩幾年、原費率多少?這決定換新之後前幾年的現金流。
- 台電願不願意出具剩餘可併網容量證明?這決定容量能不能加。
- 換完的總容量落在哪一個級距?這決定剩餘期間走完以後領多少。
三個答案湊齊,這一案划不划得來才算得出來。少任何一個,算出來的都只是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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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經濟部115年1月2日經能字第11458005630號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四點與附表三(行政院公報第032卷第001期);《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115年3月11日修正)第13條、第16條、第2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經濟部新聞稿「經濟部預計於115年度推動太陽光電汰舊換新機制」;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清除處理資訊系統。本文試算均為估算範例,實際以個案評估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116年度躉購費率尚未公告,文中115年度數字不得視為未來費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