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光電租約一簽 15~20 年,中途遇到賣房、改建、繼承是常有的事。以下是一般原則,實際權利義務以您簽的契約為準。
一、賣房:認識「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第 425 條規定,房子換了所有權人,原本的租約對新屋主仍然有效,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租約不會因為賣房而失效,新屋主接手繼續收租、繼續履約。
但有一個例外:未經公證的租約,期限超過五年就不適用。光電租約多半超過五年,因此簽約時請確認契約有辦理公證(或地上權登記);有公證,賣房時買方必須承接租約;沒有公證,新屋主可以不受原租約拘束,屆時就得回頭談。賣房前主動告知買方屋頂已出租、並通知業者配合契約變更,交易最順。
法源:民法第 42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25
二、改建(含都更、危老)
建物拆除重建,屋頂設備一定要先拆除或遷移。通知期限、拆遷分工與費用、重建期間契約中止或終止、完工後能否重簽,都依租約條款。都更與危老時程長,計畫確定啟動時就先跟業者確認,也避免影響審議。
三、繼承
租約屬於財產上的權利義務,房屋由繼承人取得後,租約一併由繼承人承受,繼續收租。請盡快通知業者辦理承租人(收款人)名義變更;多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租金歸屬先協調一致,必要時諮詢地政士或律師。
結語
三種情況的共同答案:先翻契約、早通知業者。簽約時多確認一件事——租約有沒有公證——日後賣房就少一個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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