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快譯系列|第 01 篇 本系列把政策週報中「對客戶有直接影響」的政策,第一時間改寫成白話解讀。
一句話講清楚:發生了什麼?
漁電共生案場的「養殖事實」查核已全面上緊發條:屋頂型(室內養殖)案場須先具備養殖事實、取得綠能容許才能併聯發電;地面型(室外養殖)案場則須在併網後 6 個月內提出養殖實績,否則可能被撤照。
依據現行由農業部漁業署訂定、供地方政府執行的《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4.0 版)》(於 114 年 7 月修訂),搭配台電 2025 年 3 月 12 日修正的「配電級再生能源併網手冊」、經濟部能源署 2025 年 5 月 12 日函釋,以及 2025 年底「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容許辦法)修法,「先養魚、才有電」已從口號變成有法律後果的硬規定。
背景是 2025 年 7 月審計部指出漁電共生案場「7 成有電無魚」(統計至 2025 年 1 月),引發輿論高度關注。農業部澄清實際廢止比率約 12%(廢止 35 場,以已營運 276 案場計),但依《報導者》2026 年 3 月取得的經濟部簡報,已併網案場若以裝置容量計算,曾有高達 9 成以上不符原核定養殖計畫、仍在改善中。無論採哪一種算法,主管機關全面強化查核,已是進行式。
政策原文重點:查核查什麼?
依現行查核指引與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 查核分工:地方政府是養殖事實的主管機關,負責認定與查核;漁業署及農業單位執行農業容許審查與養殖事實查核,水產試驗所協助訓練查核人員並建置科技查核系統;經濟部及能源單位負責發電業查核與環社檢核承諾追蹤。
- 養殖事實怎麼認定:綜合檢視產銷履歷(或 ASC 等國際認驗證)、魚苗與飼料購買單據、放養量申報、魚貨交易資料等文件,並以核准的養殖經營計畫書放養量為基準。
- 七成產量門檻:除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外,若未依經營計畫書辦理或未落實放養量申報,將以所養殖物種近 3 年漁業統計年報平均產量的 7 成,作為養殖經營事實的判定標準。
- 科技監控:依 2025 年底修法方向,案場應取得產銷履歷驗證,或配置監控設備並定期上傳監測資料,減輕地方查核人力負擔。
- 改善期限有上限:依修正後容許辦法,限期改善期間至多 3 個月,得展延一次、展延不得超過 3 個月,防止業者以反覆變更計畫拖延。
- 廢止連動:農政機關廢止農業容許時,將同步通知能源主管機關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農業端撤了,電業端也保不住。
屋頂型與地面型規定對照
| 比較項目 | 屋頂型(室內養殖) | 地面型(室外養殖) |
|---|---|---|
| 光電板遮蔽率上限 | 約 80% | 40% |
| 容許程序 | 兩階段:一階農業容許(動工)→ 二階綠能容許(併網) | 一階段,原則須位於漁電共生專區 |
| 併網前提 | 須先有養殖事實、取得綠能容許,方得併聯發電 | 併網後 6 個月內須執行養殖並檢具養殖實績,始得核准電業執照 |
| 違規後果 | 限期改善(至多 3+3 個月)→ 廢止農業容許並連動廢止電業端備案 | 同左,未落實養殖可撤照 |
關鍵數字:依《報導者》整理之地方查核結果,台南市屋頂型已查核 105 個案場中 55 件遭廢止;嘉義縣屋頂型已查核 95 場中 10 件廢止、70 件因未按圖施工列待改善——而取得二階綠能容許的 15 個案場全數通過查核。制度是有牙齒的,但按規矩走的案場也確實過得了關。
這對你的影響是……
如果你是魚塭地主/養殖戶
養殖不再是「配合演出」。放養量申報、魚苗與飼料單據、魚貨交易紀錄都要留存完整,缺乏文件時將直接用近 3 年平均產量 7 成的門檻檢驗。與光電業者合作前,務必確認經營計畫書內容是你實際做得到的養殖規模——計畫書寫多少,查核就查多少。
如果你是光電業主/同業
「先併網、慢慢養」的模式已走入歷史。屋頂型案場沒有養殖事實就拿不到綠能容許、無法併聯發電;地面型併網後 6 個月的時鐘立刻開始倒數。案場設計階段就要把養殖動線、蓄水池、按圖施工放在與光電同等的優先順位——嘉義縣 70 件待改善案場的共同問題正是「未按圖施工」。
如果你是一般屋頂光電的屋主或投資人
**請放心:這套查核制度只適用於漁電共生案場,與一般建物屋頂光電無關。**住宅、廠房、農業設施屋頂的光電申請,走的是完全不同的程序,沒有養殖事實的要求。相關安全與法規要求,可參考本站〈屋頂光電真的是「颱風血滴子」?法規數據全面對照〉。同時,這波查核強化其實是好消息——制度把「假養殖、真種電」的案場淘汰出場,市場信任度提高,合規經營者與屋主的權益反而更受保障。
時間表與行動建議
| 時間點 | 事件 |
|---|---|
| 2023 年 | 農業部公告查核參考指引第一版 |
| 2025/3/12 | 台電修正配電手冊:屋頂型須先取得綠能容許才能併網 |
| 2025/5/12 | 能源署函釋:地面型併網後 6 個月內須執行養殖 |
| 2025/7 | 審計部提出「7 成有電無魚」;漁業署修訂指引 4.0 版 |
| 2025 年底 | 容許辦法修法:改善期至多 3+3 個月、廢止連動電業端 |
| 2026 年~ | 地方政府持續查核與複查,漁業署補助查核人力經費 |
行動建議:已併網但尚未取得二階綠能容許的屋頂型案場,應立即盤點養殖實績文件並申請容許;規劃中的案場,建議在財務模型中把養殖投入視為必要成本而非附帶條件。另據媒體報導,政府正初步研議特定區位「漁歸漁、電歸電」的脫鉤模式,惟依農業部說明仍在內部溝通階段、尚未定案,後續變化值得關注。
常見問題 FAQ
Q:漁電共生的查核,會影響我家屋頂裝太陽能嗎?
A: 不會。養殖事實查核指引僅適用於魚塭與室內養殖設施上的漁電共生案場。一般住宅、廠房屋頂光電的申請與查驗程序完全不同,沒有養殖相關要求。
Q:「七成產量」是每個案場都要達到嗎?
A: 依現行指引,查核以核准的養殖經營計畫書為基準;若未依計畫書辦理或未落實放養量申報,才會以所養物種近 3 年統計年報平均產量的 7 成作為判定標準,且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情形可排除。實務上地方政府多以「是否有實質養殖行為」為查核重點,並以輔導改善為先、廢止為最後手段。
Q:案場被查到不符規定,一定會被撤照嗎?
A: 不一定。依現行規定,程序是先勒令限期改善(至多 3 個月、得展延一次不超過 3 個月)並輔導改善,改善未果才廢止農業容許,並同步通知能源主管機關廢止電業端備案。從地方查核結果看,遭廢止者多為完全未養殖或案場設計根本不適合養殖的極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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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富豐能源「政策快譯系列」第 01 篇。
資料來源:
- 農業部漁業署《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參考指引(4.0 版)》,114 年 7 月修訂(全文可於嘉義縣政府、農業綠能發展資訊網等官方網站查閱)
- 經濟部能源署說明〈跨部會合作精進機制 確保漁電共生養殖與綠能共榮〉,2025/9/8(EnergyOMNI 轉載)
- 《報導者》〈「養殖為主」淪口號?漁電共生完工案場僅 4% 通過查核〉,2026/3/16(原文連結)
- 農業部新聞澄清稿〈「漁電共生查核近 7 成有電無魚」並非事實〉,2025 年
- 農業綠能發展資訊網(talis.moa.gov.tw)
